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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 盐(亭)征补安置〔2024〕23 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7 20:33:58 作者:佚名 点击:240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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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_亭湖_亭湖区天气预报

严(亭)征地补偿安置〔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阎(亭)拟征公告[2024]07号对拟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收集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宝平湖街道及宝平湖街道凤阳村二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对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情况如下:

1、拟征收宝平湖街道集体土地0.3544公顷(5.316亩),其中未利用地0.3544公顷(5.316亩)。

2、拟征收宝平湖街道凤阳村二组集体土地0.0872公顷(1.308亩),其中:农用地0.0304公顷(0.456亩),其中耕地0.0235公顷(0.3525亩),建设用地0.0568公顷(0.852亩)。

三、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地用途为在盐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边界内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用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收区段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本区征收区段综合地价并执行的通知》(亭政发〔2024〕33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目标、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函[2023]144号)执行。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不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9日)提出,并最迟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城市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正彪;电话:0515-89853222;邮编:224000)。书面意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如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下但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亭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另行通知有关事项。

4、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到亭湖区凤翔路1号宝平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吴阳,电话:15895162838)和亭湖区凤翔路1号宝平湖街道凤阳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安国,电话:13912500691)办理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别公告。

附图:拟征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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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亭)征地补偿安置〔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阎(亭)拟征公告[2024]08号对拟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收集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宝平湖街道民联村1组、4组,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对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情况如下:

1、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一组集体土地1.5207公顷(22.8105亩),其中:农用地1.4737公顷(22.1055亩),其中耕地1.0269公顷(15.4035亩),建设用地0.0470公顷(0.705亩)。

2、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四组集体土地0.9983公顷(14.9745亩),其中农业用地0.9983公顷(14.9745亩),其中耕地0.6708公顷(10.062亩)。

三、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地用途为在盐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边界内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用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收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本区征收区域综合地价并执行的通知》(亭政发〔2024〕33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目标、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函[2023]144号)执行。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不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9日)提出,并最迟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城市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正彪;电话:0515-89853222;邮编:224000)。书面意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亭湖,以邮戳日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如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下但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亭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另行通知有关事项。

4、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到宝平湖街道兰宝路科学家工作室10号楼(联系人:王勇;电话:13770040136)办理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别公告。

附图:拟征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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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亭)征地补偿安置〔2024〕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阎(亭)拟征公告〔2024〕09号对拟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宝平湖街道民联村、民联村三组、四组,征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对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情况如下:

1、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集体土地0.5676公顷(8.514亩),其中农业用地0.5676公顷(8.514亩),其中耕地0.5676公顷(8.514亩)。

2、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三组集体土地2.9448公顷(44.172亩),其中:农用地2.8734公顷(43.101亩),其中耕地2.7252公顷(40.878亩),建设用地0.0714公顷(1.071亩)。

3、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四组集体土地0.9616公顷(14.424亩),其中:农用地0.9583公顷(14.3745亩),其中耕地0.9583公顷(14.3745亩);建设用地0.0033公顷(0.0495亩)。

三、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地用途为在盐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边界内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用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收区段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本区征收区段综合地价并执行的通知》(亭政发〔2024〕33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目标、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函[2023]144号)执行。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不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亭湖,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9日)提出,并最迟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城市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正彪;电话:0515-89853222;邮编:224000)。书面意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如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下但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亭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另行通知有关事项。

4、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到宝平湖街道兰宝路科学家工作室10号楼(联系人:王勇;电话:13770040136)办理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别公告。

附图:拟征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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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亭)征地补偿安置〔202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阎(亭)拟征公告〔2024〕10号对拟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收集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宝平湖街道民联村、民联村四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对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情况如下:

1、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集体土地0.1036公顷(1.554亩),其中:农用地0.1034公顷(1.551亩),其中耕地0.1000公顷(1.5亩),建设用地0.0002公顷(0.003亩)。

2、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四组集体土地 7.8803 公顷(118.2045 亩),其中:农用地 7.8595 公顷(117.8925 亩),其中耕地 7.6638 公顷(114.957 亩);建设用地 0.0208 公顷(0.312 亩)。

三、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地用途为在盐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边界内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用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收区段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本区征收区段综合地价并执行的通知》(亭政发〔2024〕33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目标、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函[2023]144号)执行。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不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9日)提出,并最迟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城市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正彪;电话:0515-89853222;邮编:224000)。书面意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如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下但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亭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另行通知有关事项。

4、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到宝平湖街道兰宝路科学家工作室10号楼(联系人:王勇;电话:13770040136)办理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别公告。

附图:拟征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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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_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_亭湖区天气预报

严(亭)征地补偿安置〔202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阎(亭)拟征公告〔2024〕11号对拟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收集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宝平湖街道民联村、民联村三组、四组,征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情况如下:

1、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集体土地0.1906公顷(2.859亩),其中农用地0.1906公顷(2.859亩),其中耕地0.1906公顷(2.859亩)。

2、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三组集体土地0.9977公顷(14.9655亩),其中:农用地0.9790公顷(14.685亩),其中耕地0.9790公顷(14.685亩);建设用地0.0187公顷(0.2805亩)。

3、拟征收宝平湖街道民联村四组集体土地1.1614公顷(17.421亩),其中:农用地1.1596公顷(17.394亩),其中耕地1.1596公顷(17.394亩);建设用地0.0018公顷(0.027亩)。

三、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该土地获取的目的是在约安格地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下,将土地用于大规模开发和建筑,该国的城市发展界限内的城市开发边界是由Tinghu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的。

IV。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It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Notice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Re-announcement of the Minimum Standards for Comprehensive Land Prices in Expropriation Areas in Jiangsu Province" (Su Zhenggui [2023] No. 12) and the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inghu District, Yancheng City on Re-announc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Land Prices in Expropriation Areas in the District" (Tingzhengfa [2024] No. 33).

2.年轻农作物和地面附件的薪酬标准

它应按照“宣布在Yancheng City的地面附件和涉及土地获取的年轻农作物的薪酬标准的公告”(Yanzhengfa [2021]编号12)的规定。

V.安置目标,方法和社会保障

受土地收购影响的农民的重新安置和社会保障将按照“江苏省的土地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Su Zheng fa [2021]号) 2]第4号)和“ Yancheng City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4年调整土地规定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Yan Ren She Ha han [2023] [2023]第144号人都不应在16岁以下的政府中进行土地保障范围。法规。

vi

1.该公告将发布在Yancheng City()的Tinghu地区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以及乡村和村民的乡村团体,涉及拟议的土地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找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2024年5月29日。

2.对本公告之日起30天(直到5月29日,2024年),应在30天内提出对土地收购赔偿和安置计划的反对,并应在宣布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带有真实姓名签名或印章的书面意见。 -89853222;邮政编码应占据书面意见,如果邮寄的意见是明确的,则应占据书面意见。

3.如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一半以上认为,土地获取赔偿和安置计划并不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或者少于一半,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某些土地已被宣布为土地赔偿的规划和平衡的规定,英格胡地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法律组织听证会,并分别通知相关事项。

4.在拟议的土地获取的范围内,应在该公告中指定的期间,从2024年4月30日到2024年5月29日,前往Baopinghu街Lanbao Road的10号建筑物(Baopinghu Road)(联系:wang yong:wang yong;电话:137770040136)供应。土地状况调查的结果。

特别公告。

附件图:要获取土地的位置的示意图

扬昌杜地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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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Tinghu地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16813189&ver=5286&signature=CzscEQY0Qrqk5lALZYM6oe4wCUScekv8QRtm1*NkpGq0cjO7pB2P8TuurJXgbAvVTXGUVZR3Ae3KOnWDPW-1t1V54KSco8ZsYnT9ibrdNzDCG7px7AJn2gkz-eAqEGCX&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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